(2015)虎商初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剑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剑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12号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鹿山路8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姝瑜,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剑钊。本院在审理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剑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爱默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