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连根、潘桃利违法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连根,潘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正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连根,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潘桃利,女,1995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吴连根、潘桃利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1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吴连根、潘桃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4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连根、潘桃利自动履行义务,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1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二、本院(2015)通非执字第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唐仲良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禹荣良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