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拉监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廖洪顺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81号罪犯廖洪顺,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拉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于2012年9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洪顺准予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扎西多吉审 判 员 次 央代理审判员 索朗卓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尼玛央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