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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聚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19031-2。法定代表人陈存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彦军、刁春元,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60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5279-X。法定代表人陈宜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6元,减半收取4688元,保全费3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