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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12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石桥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法库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世军审 判 员  吴永梅代理审判员  韩宇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