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瞿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告人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瞿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东路68号温岭市城东欧普汽车租赁服务部,用李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并冒签李某的签名先后与被害人陈某签订了两份汽车租赁合同,向陈某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银白色奥迪a4轿车,并伪造车主陈丽平的行驶证,将该车质押给本市太平街道辛某经营的典当行,从而借得款项人民币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5000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瞿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瞿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辛某的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品照片,车辆买卖协议书,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借条,汽车租赁合同,归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辛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瞿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