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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自梁与赵景坤、张荣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梁,赵景坤,张荣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53号原告黄自梁。委托代理人雷永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景坤。被告张荣玲。原告黄自梁与被告赵景坤、张荣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辛天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耀承、石海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自梁的委托代理人雷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景坤、张荣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梁诉称:2007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位于“铁路三院322栋1单元6楼3层”的住房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按伍万伍仟元转让上述住房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将房产证的户主办理至原告名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价款,被告将全部购房手续交给原告同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装修入住至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办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将位于襄阳市“铁路三院322栋1单元6楼3层”(即322栋1单元3楼右户)的住房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即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房屋交易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景坤、张荣玲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赵景坤、张荣玲于2007年3月24日与黄自梁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赵景���、张荣玲将坐落于襄阳市铁路三院322栋1单元6楼3层(即铁路三院322栋1单元3楼右户)的住房转让给黄自梁,转让价格为55000元,黄自梁先付定金5000元,剩余50000元交房时一次付清,赵景坤、张荣玲必须协助黄自梁将房产证户主办理到黄自梁名下。合同签订后,双方互相履行了交付房款及交付房屋的义务,同时赵景坤、张荣玲将其与原襄樊铁路分局鉴定的购房合同及购买公有住房专用收据交予黄自梁,黄自梁于2007年底装修入住至今。但赵景坤、张荣玲至今未履行协助将房产证户主办理到黄自梁名下的义务。另查明,赵景坤原系原襄樊铁路分局襄樊客运段职工,2000年8月25日,赵景坤与襄樊铁路分局签订《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合同书》,襄樊铁路分局将铁路三院322栋1单元6楼3层(即铁路三院322栋1单元3楼右户)的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赵景坤,房屋建筑面积为46.4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40.00平方米,赵景坤拥有全部产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房款及房屋交付均已履行完毕,黄自梁对该房屋装修、入住至今,赵景坤、张荣玲虽根据协议约定将其原购买公有住房的合同及出售公有住房专用收据交予黄自梁,但仍应当继续履行将房屋产权变更至黄自梁名下的义务。黄自梁诉请判令赵景坤、张荣玲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黄自梁要求赵景坤、张荣玲承担房屋交易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诉请,因双方在《房屋转让协议》中仅约定赵景坤、张荣玲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必须协助将户主办理至黄自梁名下,并未约定由赵景坤、张荣玲负担过户费用,在房屋买卖双方并未约定交易费用由谁负担的情形下,关于交易费用的承担应根据国家关于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因此对于黄自梁要求赵景坤、张荣玲承担房屋交易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景坤、张荣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黄自梁将位于襄阳市铁路三院322栋1单元6楼3层(即襄阳市铁路三院322栋1单元3楼右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黄自梁名下。二、驳回原告黄自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赵景坤、张荣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辛天成审 判 员 张耀承审 判 员 石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