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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三成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大源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天津)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三成化工(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