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柳京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俞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京彬,俞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84号原告柳京彬,男,1980年3月25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俞锋,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京彬诉被告俞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5,000元、定损费360元、交通费1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锋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京彬撤回对被告俞锋的起诉。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驳回起诉;(二)保全和先于执行;(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四)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五)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六)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七)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