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罚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孟书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82号被执行人孟书文,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孟书文犯盗窃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孟书文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阎春年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