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桂英、候万山与陈卓岩、董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英,候万山,陈卓岩,董彩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52号原告何桂英,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候万山(系何桂英之夫),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卓岩,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董彩霞(系陈卓岩之妻),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英、候万山诉被告陈卓岩、董彩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桂英、候万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桂英、候万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桂英、候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何桂英、候万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