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锅炉辅机厂与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锅炉辅机厂,住址:平度市蓼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好山被执行人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栾城镇东街村。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锅炉辅机厂与被执行人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王钦波审 判 员 刘吉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