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林多运与朱天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多运,朱天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林多运,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天兵,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85278100-3。负责人:沈洪湘,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符佶鹏,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多运与被告朱天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多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按1425元收取,由原告林多运负担。审判员 周邦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学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