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瑶琨与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瑶琨,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2501号原告:王瑶琨。委托代理人:戴永生、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46号大名空间商务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沈洪涛。原告王瑶琨诉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国芬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瑶琨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8月9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20809)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美国灰麻”石材计2868800元,用于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练市办公楼建设需要,并约定货物余款在被告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如被告延期付款的,须每日承担延期支付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发货义务,被告也陆续付款。2013年1月15日双方结算,被告未付余款为423938元。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按优惠价420000元支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而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所欠货款人民币42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第1项的违约金起算时间调整为2013年1月25日。被告未到庭答辩。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情况。2、采购合同一份、送货清单一页,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0000元。3、加工清单、发货清单一组,证明原告已发货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未举证。本院经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20120809的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就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练市办公楼工程向原告采购“美国灰麻”石材,暂定工程总价2868800元(含税),材料及人工以现场实际工程量为准,原告负责运输到被告施工工地,合同签订后五日内被告支付定金计50%,原告交货后被告支付至总款的80%,余款被告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被告延期付款的,需每日承担延期支付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实际于2012年9月3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分批次向被告的案涉工程提供石材。2013年1月15日原被告经对账形成清单一份,载明被告应付款总计2867543元,被告已付款2443605元,未付余款423938元,优惠价420000元。原告因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而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禁止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向案涉工程提供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20000元,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均符合本案事实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瑶琨支付货款420000元。二、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瑶琨支付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76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退还原告王瑶琨38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