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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村。法定代表人钱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吉亚,无锡市惠山区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璜土镇西村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90元减半收取4095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915元,由原告无锡市华鑫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