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东云与于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云,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马东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于春艳,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东云与被执行人于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三季度8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