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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东云与于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云,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马东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于春艳,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东云与被执行人于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三季度8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