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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姜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某某;姜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14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