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姜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某某;姜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14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