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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xx(绰号何xx),男,1966年4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03年6月2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年9月8日由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5年4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06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六年并罚,撤销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海峰、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何xx谎称能帮助正在大庆监狱服刑的被害人李xx(男,51岁)办理保外就医,以及帮助李xx的女儿在天津市办理正式工作等为由,骗取李xx的信任,李xx让其妻子谷xx给何xx汇款,谷xx在大庆市龙凤区、萨尔图区等地先后向何xx指定的银行卡汇款共计人民币153995元。2、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何xx谎称其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电子商务部的领导,骗取被害人唐xx(男,62岁)的信任,虚构能给唐xx女儿安排到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工作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5-20号楼4单元301室,骗取唐xx人民币23000元。3、2013年10月,被告人何xx谎称其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炼化公司的一个副处长,骗取被害人刘xx(男,69岁)的信任,虚构能帮助刘xx的儿子刘xx要到化肥计划为由,何xx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5-20号楼头,骗取刘xx人民币15000元。4、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xx谎称其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的处长,骗取被害人陈xx(女,43岁)的信任,虚构能给陈、xx在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要到化肥计划为由,何xx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让陈xx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元。2014年4月,何xx返还给陈义波人民币4000元,余款人民币26000元至案发拒不归还。5、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何xx谎称其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电子商务部的领导,骗取被害人聂xx(男,24岁)的信任,虚构能安排聂xx到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电子商务部工作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东安阳光市场公寓及林甸县花园镇发展村等地,先后骗取聂海丰共计人民币81000元。2014年5月,何xx返还聂xx人民币25000元,余款人民币56000元至案发拒不归还。6、2014年3月,被告人何xx谎称其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电子商务部的材料员,骗取被害人姚x(男,62岁)的信任,虚构能给姚x在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要到铺草坪的零活为由,何xx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方玫瑰园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骗取姚x人民币10000元。7、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何xx谎称其同学在大庆石油化工总厂食堂当管理员,骗取被害人周xx(男,46岁)的信任,虚构帮助周xx将蔬菜销售给大庆石油化工总厂食堂、给周xx的儿子在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安排正式工作、补交养老保险费等事实为由,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东安阳光市场大门及东安阳光市场公寓楼b1-520室等地,先后骗取周xx共计人民币112360元。8、2014年4月22日至4月28日,被告人何xx谎称其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物资供应中心计划科科长唐龙焱,骗取被害人仪x(女,53岁)的信任,虚构能够从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腈纶厂要来办公用品计划、批出300吨化肥、低价购买到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拍卖的一台汉兰达吉普车等事实为由,先后四次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香榭丽商场后院和香榭丽商场附近农行骗取仪x人民币共计128000元。2014年5月,何xx返还仪x人民币37500元,余款人民币90500元至案发拒不归还。9、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6月7日,被告人何xx谎称其把兄弟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老总,骗取被害人王xx(男,31岁)的信任,虚构能够让王xx承包到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的清罐工程为由,何xx先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中央商城附近及让王xx向其指定的银行卡打款的方式,共骗取王xx人民币16000元。综上,被告人何xx实施诈骗犯罪9起,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502855元。2014年7月4日,被告人何xx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六街睿智汽车租赁公司门前,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张xx、邹xx、唐xx、王x证言,被害人仪x、李xx、周xx、王xx、聂xx、唐xx、陈xx、姚x刘xx陈述,被告人何xx供述与辩解,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xx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丹平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郭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何xx何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