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辽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士忠诉裴德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忠,裴德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辽民初字第61号原告周士忠,男,东辽县人。被告裴德付,男,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忠诉被告裴德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士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锦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