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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路辉、何荣平与何荣平、何沁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辉,何荣平,何沁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0097号原告路辉。委托代理人秦美新,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荣平。被告何沁钊。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辉与被告何荣平、何沁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路辉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路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