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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董湃与尹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湃,尹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14号原告董湃,男,汉族被告尹翾,男。被告张洪娟,女原告董湃诉被告尹翾,张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凤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翾、张洪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湃诉称,2013年6月19日,尹翾因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尹翾提出延期同年7月31日还款,并由张洪娟提供担保。期限再次届满后,向二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均拒绝给付。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尹翾、张洪娟未作答辨,被告放弃其对本案答辨质证等诉讼请求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尹翾因需资金为由向向董湃借款,并给董湃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董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本人以车号皖L-以抵押(借期叁个月),如到期不还借方有权处理,尹翾,2013年6月19日。经友好协商将借款协商延期至7月31日,担保人张洪娟,借款人尹翾。该款到期后,董湃向尹翾催要借款未果。被告张洪娟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凭据复印件一份,转账记录一份。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尹翾向董湃借款,有被告尹翾给董湃出据的借条为证,尹翾应当偿董湃所借本金,被告张洪娟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未约定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依法推定其为债务连带保证责任人。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翾,张洪娟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湃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同麦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尹翾、张洪娟履行完毕之日)被告张洪娟承担连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董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尹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