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李某甲,无业。被告:李某乙,冀中能源井矿集团凤山化工分厂装卸工。委托代理人:李英柱,河北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罕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原因是原告身有残疾,被告好吃懒做,不照顾原告和家庭,不正常参加工作,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原、被告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恶语伤人、个性太强。结婚几年被告只顾自己消费,不考虑夫妻生活不考虑子女,至此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75平米楼房一套,约20万元,原、被告各半;3、存款6000元,原、被告各半;4、被告返还原告娘家陪送财产:海尔冰箱一台、海尔空调一台;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原、被告结婚6年多,尽管发生点小争议,夫妻感情还是比较融洽的。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一定能够和好。原告是个残疾人,被告为了照顾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决不离。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李某甲和李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关系。近年来,李某甲和李某乙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4月,李某甲与李某乙开始分居,在2014年农历新年李某甲回过家,后两人继续分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本院已查明,均记录在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有多年生活积累和感情积累,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妥善处理,故原告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予。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内部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