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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琦与雅安亨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雅安亨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琦,男,生于1971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志平,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雅安亨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琦与被告雅安亨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琦申请撤回对被告雅安亨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