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新宇与江林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宇,江林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周新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二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林冬,居民。原告周新宇与被告江林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新宇的委托代理人陈二运、被告江林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新宇诉称,2013年8月2日,借款人江亚军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日,借款人江亚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由被告江林冬提供了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江亚军仅偿还了本金10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被告催要,借款人及被告均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被告江林冬辩称,我对原告起诉无异议,但我只同意偿还本金,不同意偿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8月2日,借款人江亚军因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日,逾期不还,则由担保人无条件偿还,并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违约金和利息。借款人江亚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江林冬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江亚军仅偿还了本金10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及被告催要,借款人及被告均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江亚军因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后借款人江亚军偿还了10000元,尚欠40000元未予偿还,原告周新宇与江亚军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江林东为周新宇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双方在借条上对担保方式并未进行约定,应视为连带担保,被告江林冬的担保未过担保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即2014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林冬偿还原告周新宇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江林冬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曹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红伟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