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一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烟台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绿野仙踪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绿野仙踪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1047号原告烟台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95号203。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烟台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烟台绿野仙踪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7号阳光国际购物广场海螺体二层。法定代表人高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绿野仙踪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8元,由原告烟台盈沣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晓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