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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欣臻与曹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臻,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刘欣臻,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曹义,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刘欣臻与被执行人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欣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曹义已不再原租住地居住,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房产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曹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义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书面申请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下落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