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欣臻与曹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臻,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刘欣臻,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曹义,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刘欣臻与被执行人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欣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曹义已不再原租住地居住,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房产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曹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义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书面申请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下落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