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商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雷奥世纪防砸墙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内蒙古雷奥世纪防砸墙窗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044号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东。法定代表人原志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世军,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田,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雷奥世纪防砸墙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大道南黄金道西。法定代表人吴培瑄。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雷奥世纪防砸墙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雷奥世纪防砸墙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雷奥世纪防砸墙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为2036元,由原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