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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锐军与黄锐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锐军,黄锐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09号申请人:黄锐军,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李晓明,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锐芯,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锐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锐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锐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申请人黄锐军负担。审 判 长  唐作培审 判 员  贺晔晖代理审判员  许佳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