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市民。委托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2月10日,原告张某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陈 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