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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江光亮、李伟国与李伟国、余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89号原告:江光亮。被告:李伟国。被告:余开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光亮诉被告李伟国、余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光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光亮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光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江光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