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才林与问泽洪、唐动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林,问泽洪,唐动生,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15号原告徐才林。委托代理人朱磊、韦勍。被告问泽洪。被告唐动生。被告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问泽洪,执行董事。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兆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才林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才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迎霞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