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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才林与问泽洪、唐动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林,问泽洪,唐动生,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15号原告徐才林。委托代理人朱磊、韦勍。被告问泽洪。被告唐动生。被告连云港市乐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问泽洪,执行董事。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兆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才林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才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单迎霞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