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范锦星与古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锦星,古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范锦星,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告古利平,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锦星诉被告古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锦星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锦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范锦星负担。审判员 刘远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