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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范锦星与古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锦星,古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范锦星,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告古利平,男,成年,汉族,业农,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锦星诉被告古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锦星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锦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范锦星负担。审判员  刘远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