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赵家强与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430号原告:赵家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辉,龚振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敬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洪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强诉被告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家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家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赵家强负担。审 判 长 汪银鹰审 判 员 王金萍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