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行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第7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行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何力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祖洪丽,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职员。被执行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龙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哈尔滨市阿城区地方税务局因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欠缴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311209.75元、失业保险费945677.38元,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哈阿地税处(2014)080110001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责令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限期缴纳上述费款。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听证、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缴纳义务。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经催告后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作出的“哈阿地税处(2014)080110001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作出的“哈阿地税处(2014)080110001号《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审判长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审判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张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