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龚水妹与付桂牙、深圳市佳联辉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龚水妹,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付桂牙,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深圳市佳联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70。法定代表人廖武胜。申请执行人龚水妹与被执行人付桂牙、深圳市佳联辉科技有限公司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桂牙、深圳市佳联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0728.7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