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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昌芬诉被告颜昌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芬,颜昌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昌芬。被告颜昌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芬诉被告颜昌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芬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昌芬负担。审判员  唐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