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昌芬诉被告颜昌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芬,颜昌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昌芬。被告颜昌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芬诉被告颜昌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芬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昌芬负担。审判员 唐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