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大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74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