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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大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74号原告史某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