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继昆与李凤珍、李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昆,李凤珍,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昆。被申请执行人李凤珍。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学。李继昆与李凤珍、李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继昆于2014年12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宁县人民法院的(2015)晋法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不按期履行协议或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李雪飞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