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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振元与苏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元,苏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高振元。被告苏亚辉。原告高振元与被告苏亚辉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苏亚辉无法联系,于2015年2月12日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丙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