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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靳松与侯丽萍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松,侯丽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松,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诚,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丽萍,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国珍,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退休干部。上诉人靳松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5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靳松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靳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靳松撤回上诉。公告费450元,由靳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保全费520元,由靳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靳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靳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代理审判员  石 磊审 判 员  任淳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