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江波与周俊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波,周俊春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398号原告曹江波,烟建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岳龙,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春,烟台市芝罘区泰动轴承经销处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江波诉被告周俊春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曹江波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夏德家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