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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江波与周俊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波,周俊春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398号原告曹江波,烟建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岳龙,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春,烟台市芝罘区泰动轴承经销处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江波诉被告周俊春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曹江波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夏德家人民陪审员  夏德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