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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查国红、孙海建诉汪汉卿、汪梦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查封)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国红,孙海建,汪汉卿,汪梦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216-1号原告:查国红,男。原告:孙海建,男。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汉卿,男。被告:汪梦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国红、孙海建诉被告汪汉卿、汪梦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国红、孙海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汪汉卿名下位于泾县泾川镇稼祥中路绿宝花园的住宅房屋一套,2015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5)泾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汪汉卿名下位于泾县泾川镇稼祥中路绿宝花园的住宅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查国红位于泾县泾川镇同兴巷2单元601室住宅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3.03㎡,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查国红、孙海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查国红、孙海建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查封了汪汉卿、查国红名下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查国红、孙海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应予以解除对汪汉卿、查国红名下的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汪汉卿名下位于泾县泾川镇稼祥中路绿宝花园的住宅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查国红位于泾县泾川镇同兴巷2单元601室住宅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3.03㎡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一祥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年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