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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殷晓光、杨小平与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晓光,杨小平,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殷晓光。申请执行人杨小平(曾用名杨晓萍)。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治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法定代表人欧阳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宏。被执行人戴桂香。殷晓光、杨小平与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协议,一、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8月10日前返还殷晓光、杨小平购房款9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计算);二、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前给付殷晓光、杨小平违约金25万元;三、欧阳宏、戴桂香对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宏、戴桂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欧阳宏、戴桂香名下有数套房产,但均被他案查封在先;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均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欧阳宏、戴桂香名下的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在先、被执行人镇江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均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凌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