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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唐庆与田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田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唐庆,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凤海、郝伟,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勇,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75号。负责人肖仕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庆与被告田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庆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庆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交纳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