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马金柱与朱瑞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柱,朱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柱。被执行人朱瑞兰(曾用名:朱惠兰)。关于马金柱申请执行朱瑞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3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朱瑞兰名下位于南宁市七星路135号12栋1单元4号房。现因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马金柱申请继续查封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朱瑞兰名下位于南宁市七星路135号12栋1单元4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书 记 员 谢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