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景华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景华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60号罪犯马景华,河北省正定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景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马景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太行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张利国、崔建军,河北省太行监狱干警张贵军、牛书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景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景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30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景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 莉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