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王付友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付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118号罪犯王付友,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8)青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付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9)鲁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以(2012)鲁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付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付友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付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罪犯王付友的亲友为帮助王付友早日减刑出狱,获知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并在会见时告知王付友。司法机关通过王付友检举的该重要线索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并已依法定罪处罚。上述事实有罪犯王付友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历次裁判文书、检举揭发材料、司法机关落实检举揭发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罪犯王付友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付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王付友在服刑期间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但该犯罪线索系在被羁押后与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得,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其检举揭发行为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出其积极悔罪的主观态度,可在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考虑罪犯王付友在服刑中的主客观表现,并结合其原判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罪犯王付友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付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