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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东芝、孙佑枝等与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潘亚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先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佑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陆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道腊,无业。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亚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念军。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东芝、孙佑枝、孙陆军、孙道腊、潘亚光、王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1766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自愿全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涂建峰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方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