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立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永惠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立民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赵永惠,男,1943年11月27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山区。2015年2月5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59年11月到被起诉人铜陵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稀贵金属分公司处从事电焊工工作,1961年8月由被告处应征入伍,1968年3月退伍后再次回到被告处从事电焊工工作。先后在被告单位保卫科、政工科、纪委、劳服公司等岗位工作,2003年1月原告从被告处退休。2007年9月原告发现自己的工龄工资与事实不符差别较大,遂到被告处和安徽省社会保障厅询问才发现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弄错了原告退休年龄,导致原告实际工作至2003年1月且相应社会保险费用也缴纳至2003年1月,但社保部门登记的退休年龄却为2001年11月。由于被告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自2003年至现在少享受各项退休待遇共计1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永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