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尤某甲、尤某乙、尤某丙、尤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尤某甲,尤某乙,尤素霞,尤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39号原告尤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玉森,河南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尤某甲,男。被告尤某乙,男。第三人尤素霞,女。第三人:尤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尤某甲、尤某乙、第三人尤某丙、尤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尤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